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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嬉戏绊倒一名
遛狗人,并导致对方伤残。记者今天获悉,延庆法院判决
狗主人谢女士赔偿伤者徐女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5.8万余元。
2007年5月3日20时许,徐女士牵着一条小型犬外出散步时,恰遇谢女士带着两只
犬外出遛弯。谢女士家的两只犬追逐徐女士所牵的小犬嬉戏,导致徐女士被谢女士家的狗绊倒受伤,致十级伤残。
为此,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谢女士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万余元。
审理期间,谢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延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