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宠物不得带进船只

2011-08-09

    今天,哈尔滨市政府公布了首个《哈尔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办法对哈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湿地旅游景区等通航水域的水上旅游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哈市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要向所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然后持营业执照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运营。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许可的航线(区域)、班次和停靠码头运营;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有欺行霸市、强行揽客或者敲诈勒索、刁难游客等行为。

  此外,办法还规定游客乘坐旅游客运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不得进入驾驶室、机舱等部位;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办法还规定,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运营、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和经营权延续、收回的依据。